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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商丘市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责任编辑:  来源:商丘文明网  发布时间:2017-06-30
各县(区)文明委、市直文明委,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机关党委,市文明委各成员单位:

  现将《商丘市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商丘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17年6月22

商丘市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道德模范的榜样引领作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全市公民道德建设,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印发<全国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明委〔201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商丘市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道德模范荣誉称号,适用于我市公民受中央、河南省和商丘市表彰的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

  第二条  商丘市文明办是全市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市级以上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县(区)和市直文明办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对经由本县(区、本部门推荐参加评选产生的市级以上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第四条  属地管理责任部门应与本县(区)、本部门市级以上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掌握他们的职业变化、居住地变化、存殁等基本情况,做好关爱帮扶、心理疏导、思想政治教育、道德行为引导等工作。

  第五条  道德模范是各级在道德领域授予公民的最高荣誉称号。各级道德模范要珍惜荣誉,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带动更多身边人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自觉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者、传播者、引领者。

  第六条  以道德模范名义进行形象代言、组织团体、自我宣传等重要活动,应首先向属地文明办申请,由属地文明办向市文明办报告,审批后实施;全国、河南省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应向市文明委书面汇报,经市文明委领导同意后,报省文明办审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文明办、市直文明办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整改。

  1.榜样意识不强,发表不当言论,产生负面社会影响的;

  2.放松道德修养,发生有违道德操守和公序良俗行为的;

  3.缺乏正确义利观,利用道德模范荣誉称号进行不当炒作或进行不当商业牟利的;

  4.未履行第六条报告程序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县(区)文明办、市直文明办向市文明办提交调查报告,经市道德模范评选组委会成员单位集体研究,报市文明委领导批准后撤销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和证书。

  1.违反第条所列情况,造成恶劣影响或经诫勉警示仍不改正的;

  2.先进事迹造假、隐瞒严重错误的;

  3.生产经营活动严重失信的;

  4.违反环境保护、计划生育、民族团结和税务、工商、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的;

  5.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的;

  6.不遵守移风易俗村规民约造成恶劣影响的;

  7.进行虚假宣传、误导社会舆论、造成不良舆情影响,情节严重的;

  8.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9.发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10.发生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行为的。

  第九条  名县(区)文明办、市直文明办,每年要对属地道德模范进行摸底调查,发挥文明单位作用,实行“一对一”走访慰问帮扶全覆盖,并向市文明办上报当年慰问帮扶情况和对生活特别困难道德模范帮扶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商丘好人”荣誉称号的管理参照此《办法》。

  第十一条  各县(区)、市直可参照此《办法》,制定本级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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