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经过审查,批准了《商丘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条例》将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通过立法促进文明行为,既是我市贯彻落实中央部署,运用法治的方式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益探索,也是提升市民文明素质,推进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重要举措。
《条例》明确了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政府相关部门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提出了公民应当遵守的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并对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公序良俗、诚实守信、文明交通、文明旅游、文明养犬、文明餐桌、文明就医、文明上网、文明经营和文明家庭等倡导性行为作出规定。同时,还对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不文明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条例》的出台,将为鼓励倡导文明行为、管理约束不文明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为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有利于引导广大市民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促进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全面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