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是一座城市最亮丽的底色。9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经过审查,批准了《商丘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我市制定的第四部地方性法规,《条例》都有哪些亮点,跟着记者一起看看吧。
《条例》共39条,分总则、基本规范、保障与促进、法律责任、附则5章,明确了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政府相关部门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提出了公民应当遵守的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并对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公序良俗、诚实守信、文明交通、文明旅游、文明餐桌、文明就医、文明行医、文明上网、文明家庭等倡导性行为作出规定。同时,《条例》还对社会各方面反映比较强烈的不文明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条例》重引导、轻处罚,精准回应群众期盼,突出商丘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公共秩序篇:打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
《条例》规定,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范:崇尚生态文明,爱护生态环境,减少对大气、水、土壤的污染和自然资源的浪费;爱护公共设施,保持环境卫生;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在购物、就医、买票、乘车、入场时,遵守秩序,不得随意插队;不得争吵谩骂、大声喧哗;不得践踏草坪、攀折花草树木;不得随意排放污水、乱扔垃圾;不得乱涂、乱画;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擅自在道路、广场、公园等从事经营活动;不得酗酒滋事;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和区域吸烟;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高空抛物的;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和区域吸烟的;随地吐痰、便溺的。
交通出行篇:可自愿参加社会服务代替罚款
《条例》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范:不得强行超车,不得随意变道、掉头、乱鸣笛;通过人行横道或者路口礼让行人;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按顺序通行;主动让行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校车;夜间会车时,主动关闭远光灯;不得从车窗内向外抛掷物品;通过积水路段,减速慢行,防止积水溅起,溅污他人;停车入位,有序停放。公交汽车、出租汽车、长(短)途客运汽车驾驶员应当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使用文明用语,不得拒载、抢道。
驾驶非机动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范: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按照规定车道行驶,注意避让行人和其他车辆,不得在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行驶;不得逆向行驶;不得在限行的区域、路段以及时间内行驶;在停止线以外等待交通信号指示;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车辆,在未设停放点的区域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得翻越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禁止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或者乞讨。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予以处罚:驾驶机动车辆通过人行横道或者路口未礼让行人的,处二百元罚款;驾驶机动车辆通过积水路段未减速慢行,溅污他人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驾驶非机动车辆未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处五十元罚款;驾驶非机动车辆等待交通信号指示时,越过停止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行人未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翻越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或者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的,处五十元罚款。
《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行为人,自愿向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罚款。
社区生活篇:遛狗不拴狗绳,最高可处1000元罚款
就文明养犬方面,《条例》提出6条明确规定:不得在居民生活区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办理犬只登记,注射疫苗;携带犬只出户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主动避让他人;不得携带除导盲犬、扶助犬等特种犬之外的犬只进入学校、博物馆、商场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避免犬只噪音扰民,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类便。
如不遵守上述规定咋办?《条例》在法律责任部分明确,在居民生活区饲养禁养名录的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携带犬只出户未用束犬链牵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