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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文明委关于印发《商丘市文明家庭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责任编辑:  来源:商丘文明网  发布时间:2017-06-21
各县(区)文明委,市直文明委,市直各单位: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推动文明家庭创建的深入开展活动,商丘市文明委制定了《商丘市文明家庭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商丘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17222

 

  商丘市文明家庭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文明家庭评选管理工作,促进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落细落小落实,不断提高文明家庭创建水平,根据《全国文明家庭评选标准和评选办法》,参照兄弟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文明家庭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是营造良好社会风气的重要支撑,是深化文明河南建设的重要抓手,是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社区创建工作的重大延伸。

  第三条  创建文明家庭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省、市历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为着力点,以“家风正、家教好、家庭美”为目标,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推动全市公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显著提高。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四条  文明家庭的评选标准:

  (一)爱国守法好。家庭成员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爱国爱社会主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自觉遵循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法、尊法、守法、用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行业规范、市民守则、村规民约,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

  (二)遵德守礼好。家庭成员注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养成。乐观豁达、待人宽容,关心他人、助人为乐。维护公共卫生,爱护公共环境,遵守公共秩序和规则,在工作生活、社会交往、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旅游出行等各个方面崇德尚礼、知行统一。奉行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生活态度、生活方式,养成良好行为习惯。

  (三)关系和谐好。家庭成员之间民主平等、相互尊重,理解信任、沟通顺畅,感情深厚、亲情陪伴。父母与子女之间长幼有序、孝老爱亲、传承孝道。夫妻之间忠诚恩爱、包容接纳、责任共担。亲属之间、邻里之间友善和睦、共同分享、守望相助。家庭成员之间日常生活温馨乐观、彼此扶助、相濡以沫,特殊困难不离不弃、舍已为家、尽心尽责。家庭成员民族团结意识强,理解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尊重差异、包容多样。

  (四)敬业诚信好。家庭成员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勤勉为民、甘于奉献。诚实劳动、勤劳致富,守法经营、公平交易。重信用、守承诺,真诚做人、守信做事。树立尚德守法、以义取利的义利观。传承以信笃行、以诚兴业的优良品德。遵守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准则,立足岗位践行诚信规范。

  (五)家教家风好。父母尊师重教、言传身教,用正确行动、正确思想、正确方法教育引导子女,充分发挥父母长辈示范作用、家教礼仪熏陶作用。注重子女思想品德、行为习惯和良好个性的培养,引导子女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家庭成员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养成良好阅读习惯,学习氛围浓厚。弘扬家和万事兴、忠厚传家久、百善孝为先等中华优秀传统美德,注重为人处世、修身劝学、理家育子,邻里关系融洽。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培养好家风,传承好家训,建立体现传统美德、符合生活实际的新时代家规,提醒引导、感染熏陶、规范约束家庭成员的言行。注重家庭文化建设,家庭成员积极参与读家书、谈家教、倡家健、秀家宝等各类家庭文化体育活动。

  (六)绿色节俭好。家庭环境干净整洁。家庭成员生态意识和环保理念强,自觉进行垃圾分类,注重资源再利用。勤劳节俭、厉行节约,注重节约水、电、纸张等各类资源能源,杜绝浪费。积极宣传和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坚持绿色出行,采用绿色家装,使用绿色产品。做到文明餐饮,传播健康理念。注重移风易俗,生活量入为出、适度消费。注重移风易俗,婚丧嫁娶操办从俭、不铺张奢华。

  (七)热心公益好。家庭成员积极参加社会公共事务。积极参加慈善捐助、义务劳动、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社区服务等公益活动。积极参加邻里守望、扶贫济困、生态环保、养老助残、法律援助、文化体育等各类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参加结对帮扶等活动,热情关心特殊困难人员,为他们排忧解难。积极参与当地文明城市(县城)创建活动。

  第三章  申报评选

  第五条  文明家庭实行申报制。凡是符合文明家庭评选标准的家庭,均可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地文明办自愿申报。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参评:

  (1)家庭成员违法违纪;

  (2)家庭成员非法参与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

  (3)家庭成员参与“黄、赌、毒”;

  (4)家庭成员参与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及邪教活动;

  (5)家庭成员在文明、诚信等方面有不良记录;

  (6)发生家庭暴力事件;

  (7)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8)对未成年子女监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力;

  (9)家庭成员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可以从获得以下荣誉的家庭优中择优推选,并以适当方式在所在地媒体或本单位进行公示后,向市文明办直接推荐,市文明委组织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在商丘日报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1)市妇联等部门表彰的“五好”家庭或最美家庭;

  (2) 获得各级党政机关表彰的市级以上荣誉的个人的优秀家庭;

  (3)军烈属、公安英烈家属、荣誉军人、好军嫂、好警嫂等优秀家庭。

  (4)参与各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创建的优秀个人的家庭。

  第八条文明家庭分为全国、省、市、县(区)四个档次,分别由同级文明委命名表彰,并颁发奖牌和证书。各级文明委负责本级文明家庭评选的组织实施和上一级文明家庭的推荐工作。

  第九条商丘市文明委2017年评选表彰第一届市级文明家庭。市级文明家庭每三年评选一次,三年为一届。每届期满后,获得荣誉称号的市级文明家庭须经复查确认保留荣誉称号。

  第十条  文明家庭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社会公示、审核评选的程序进行。各级文明委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标准,严格把关,及时向社会公示,召开文明委主任会议研究确定或文明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确保文明家庭评选质量。

  第十一条  文明家庭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虚心听取各方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加以改正。

  第四章  指导管理

  第十二条对各级文明家庭日常工作的指导、管理,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各级文明委要做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十三条  推荐和评选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文明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对出现第三章第七条情形之一的文明家庭,撤销荣誉称号。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家庭,不得参加今后的评选。

  第十五条各地各有关部门可以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对获得文明家庭荣誉称号的家庭进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的文明家庭评选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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