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文明委、市直文明委、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为切实做好商丘市文明市民标兵评选表彰工作,市文明办在深入调查、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商丘市文明市民标兵评选表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商丘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14年10月14日
商丘市文明市民标兵评选表彰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引领全体市民自觉践行“一言九鼎、实干兴商”的商丘城市精神,在全市形成崇尚道德、文明友善的良好社会风尚,为建设中原经济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市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道德支撑,根据文明河南建设的总体要求,开展好商丘市文明市民标兵评选表彰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丘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设立商丘市文明市民标兵荣誉称号,授予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中模范带头作用强,群众公认的文明市民。
第三条:商丘市文明市民标兵推荐评选表彰工作,在市文明委的领导下由市文明办具体组织实施。每年举行一届商丘市文明市民标兵的推荐评选表彰活动,每届表彰100名。已获商丘市文明市民标兵荣誉称号的不再参加下届文明市民标兵的评选表彰。
第四条:商丘市文明市民标兵的推荐、评选、表彰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注重基层,贴近群众,体现社会各界、各行各业的广泛社会代表性,推荐评选出群众身边可学可比的先进典型。
第五条:商丘市文明市民标兵的推荐人选不受年龄、性别、民族、职业等条件限制,只要在评选表彰公告发布之日前,在商丘市生活、工作或学习时间1年以上且有合法居住权的公民,或者户籍在商丘、工作地在外地的商丘籍公民,均可被推荐为商丘市文明市民标兵人选。
第六条 :商丘市文明市民标兵的评选表彰工作在市文明委的领导下,成立市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部分文明委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下设市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明办,负责组织指导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只要符合以下一个或几个条件,表现突出或做出特殊贡献者,均可推荐参选商丘市文明市民标兵。
(一)思想进步。拥护中国共产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祖国,热爱商丘。自觉履行《商丘市民文明公约》,积极参与各项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做文明人,办文明事,建设文明河南。
(二)爱岗敬业。崇尚职业道德,勤学业务技能,提高自身素质。廉洁奉公、勤奋工作,秉公办事 ,不谋私利。自信自强,诚实劳动,务实重干,爱岗敬业,在服务群众中实现自身价值,为商丘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三)诚实守信。一言九鼎,实干兴商,积极投身政务诚信、司法诚信、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建设。优质服务,公道正派,不事欺诈,讲求信誉,诚信经营,公平竞争。诚恳待人,诚实做人,拾金不昧,树商丘好人形象。
(四)见义勇为。具有勇于担当的奉献精神,在群众利益受到侵害或遇到危险时,挺身而出,敢于同一切不法行为作斗争,积极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上级表扬或群众称颂,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声誉,产生较大影响。
(五)孝老爱亲。具有良好的家庭美德,孝敬父母,教育子女,夫妻相爱,勤俭持家,健康生活。邻里守望,互相帮助,民族团结,拥军优属,积极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
(六)助人为乐。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公益活动,扶弱济困,助人为乐,关爱他人,在群众中具有良好口碑。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积极参与“四关爱”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
(七)遵守公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讲究卫生,保护环境,爱护公物,遵守公共秩序。积极倡导文明交通、文明旅游、文明上网、文明餐桌行动,以自己良好的文明习惯引导社会、影响他人。
(八)修身律已。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道德情操,明德守礼,尊师重教,带头学法、用法,模范遵纪守法。仪表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热情友好,不传谣、不信谣,积极传播社会正能量。
(九)尊重科学。勤奋好学,刻苦钻研,具有一定科学文化素质,掌握一定科技文化知识或特殊技能,崇尚科学,自觉用科学指导实践,为商丘发展建功立业。
(十)移风易俗。反对黄、赌、毒等社会不良现象,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勤俭节约,不讲排场比阔气,婚丧喜庆不大操大办。
第三章 推荐和评审程序
第八条 :每年下半年,市文明委下发关于评选表彰商丘市文明市民标兵的工作方案,新闻媒体刊发公告,公布商丘市文明市民标兵的评选范围、条件和工作程序等。
第九条 :各县(区)、市直文明委按照市文明委的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商丘市文明市民标兵候选人的推荐工作。
第十条 :被推荐人需填报《商丘市文明市民标兵推荐审批表》,并报送相关事迹材料。各县(区)、市直对推荐的人选进行严格审核,并以书面形式征求候选人所在地基层纪检、公安、税务、工商、计生等部门意见,确定无违法违纪现象后,由县(区)、市直文明委形成推荐报告,将确定的人选名单连同《商丘市文明市民标兵推荐表》及其事迹材料报送市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商丘市文明市民标兵评选实行等额评选办法。市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进行认真初评,从基层推荐的全部候选人中确定100名候选人,呈报市文明委领导审定后,通过《商丘日报》和商丘文明网对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和投票评议。根据投票评议结果,由评选活动领导小组研究,最终确定商丘市文明市民标兵人选,报市文明委领导同意后,由市文明委领导签发表彰决定,正式授予商丘市文明市民标兵荣誉称号。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商丘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向商丘市文明市民标兵荣誉称号获得者颁发k8凯发的荣誉证书、奖章。商丘市文明市民标兵是商丘好人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商丘市道德模范、商丘好人享受同等社会待遇。
第五章 评选监督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荣誉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四条 :商丘市文明市民标兵应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对在荣获文明市民标兵荣誉称号后,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的市民,将撤销其荣誉称号,不再享受有关社会待遇。
第六章 宣传帮扶
第十五条: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学习文明市民标兵活动,号召全市人民尊敬、崇尚、争做文明市民标兵,齐心建设文明河南。
第十六条 :建立商丘市文明市民标兵个人档案数据库,掌握他们的工作、生活情况。对生活困难的文明市民标兵提供帮扶。建立帮扶长效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商丘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14年10月14日